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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个人债务追讨详解债权凭证制度有哪些好处

2023/3/6 20:13:45      点击:
一是利于最大限度地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债权人领取债权凭证后,可以在十年或者二十年内再申请执行,即可以有效地弥补法定申请执行期限(六个月或者一年)过短的缺欠;还可以防止债权人因“终结执行”而丧失再申请执行权,增加其实现债权的机会;同时,又可减轻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讼累,特别是申请执行人可以从其企盼“消失”中止执行情形的焦虑中解脱出来,解除其疲于奔命而又实现债权无望之苦;还因债权人再申请执行时不再交纳申请执行费,而无增加费用之忧。

二是增强市场风险意识。



“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是当事人经商之风险所在,往往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在经商之初的契约中就已种下了其债权难以实现的苦果。但长期以来,却在债权人实现不了债权时,责怪执行法院“空调白判”、“打法律白条”,由法院充当“被告”,承担债权人的经商风险。现在由债权凭证将经商风险回归给债权人,可以使债权人乃至整个社会改变观念,增加市场风险意识,以增强市场主体自我防范的能力。同时,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后,虽承担着经商风险的压力,但仍可依执行法院的调查令主动调查债务人的财产,以增强自救的责任和能力。

三是节约司法资源。

我国法院执行人员仅三万余人,过去平均每年执行结案250万件,其中中止执行的约占20%,这些中止执行又未了结的案件,长期中止,年复一年,积案如山,执行法院不堪重负。现将这其中大部分案件作制发债权凭证处理,可使执行法院从无效的司法活动中解脱出来,以集中力量执行可实现债权的案件,以利司法资源的最大化利用,充分发挥公力救助的效能作用。

四是促进法治秩序的建立。

基于权利本位和市场主体意思自治的需要,确定由申请执行人“申请或者同意”为制发债权凭证的条件之一,体现了司法的公正性、中立性,又张扬了当事人主义;而债权人以债权凭证为执行依据再申请执行成为重要司法活动后,可能导致私证债权凭证也作为执行依据成为现实。这必在新的理念下,引导社会经济秩序的建立朝着法治的方向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