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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讨债公司讲解债权转移行为如何发生法律效力

2023/10/24 20:08:15      点击:

债权债务的产生有多种原因,合法的债权受法律保护,包括实现债权和转让债权,债权的转让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那么债权的转让如何具有法律效力呢?

一、债权转移行为怎样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审查:因债权转让引起的纠纷

2008年3月14日,安某向思某借款人民币2000元,同意于2008年6月30日前还清。2008年6月10日,司某向宋某购买货物,欲将其2000元债权转让给宋某。宋某表示同意,并立即致电安某(宋某与安某相识)告知此事。贷款到期后,宋向安某索要2000元,安某拒绝还款。宋某欲向法院起诉安某,但安某辩称,他只接到了宋某的电话,而不是司某的电话,司某与宋某之间的转账对他无效,因此他无需向宋某支付这2000元。

判断要点:债权转让对债务人的影响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当债权人通知债务人时,债权的转让对债务人生效,未经通知的转让对债务人没有法律效力。本案中,司某欲将其2000元债权转让给宋某,但宋某没有通知安某,而是打电话给安某。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次转让视为未通知债务人安某,因此债权转让对债务人安某无法律效力。

律师点评:债权转让如何产生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9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全部或者部分权利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法不得转让。


”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其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没有通知,转让对债务人没有影响。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债权人转让债权时必须通知债务人。没有这一条件,债权的转让对债务人没有法律效力。当然,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通知的方式,通知可以是口头的、书面的,甚至是通过行为的方式,通知到达债务人时即生效。此外,通知必须由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而不是由受让人和其他人发出。
本案中,司与宋之间的2000元债权转让的确是向债务人安发出的转让通知,但该通知是由宋而非司发出的,应视为未通知债务人安,司与宋之间的债权转让对债务人安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禁止转让的债权

根据法律规定,在下列情况下,债权人不得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

(1)根据债权性质不能转让的债权。



基于特定身份的债权。例如,养老金支付;另一个例子是革命伤残军人养恤金、因工作致残的工人养恤金、复员军人补贴和复员费。2.与劳务密切相关的债权。例如,由画家为他人画像而产生的债权。3.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信托关系所产生的债权。比如委托和雇佣。4.债权人的不作为权。最典型的例子是来自同业竞争的债权。
(二)根据当事人约定不能转让的债权。如果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前已经口头或书面同意,他们不能将债权转让给第三方,那么合同法的重要原则之一——“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应当得到尊重,债权转让应当禁止。现在的问题是,双方之间的内部协议有什么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内部协议的法律效力对外部第三方有约束力吗?事实上,它涉及到如何保护善意第三人。

在第一种情况下,如果债权人违反原协议将债权转让给第三方,则债权转让应被视为在第三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善意有效,因此其效力应受到保护。债务必须向新债权人(第三方)履行,由此产生的损失由转让方(原债权人)承担。无权转让债权的转让人可以通过转让债权获利,但这是否为不当得利值得研究。众所周知,债权是一种相对权利,即债权只存在于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如上所述,债权的主体是可以转让的,因此债权人和无权转让债权的人等同于无权转让他人财产的人(因为双方事先已经约定不转让债权)。因此,让与人处分他人财产是非法的,因此,从财产转让中获得的非法所得应当作为不当得利返还债务人。如果不当得利的返还仍不足以赔偿债务人的损失,债务人有权要求债权让与人赔偿损失以弥补不足。非法转让人以高于市场价格的价格转让债权的,超过财产价值的收入也应当返还债务人。


在第二种情况下,如果第三方是恶意的,即明知债权人和债务人事先已经约定,原始权利仍将被转让,其效力不应维持。同时,由于债权人自身的过错,双方都应对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在这种情况下,债务人应承担举证责任;


在第三种情况下,当债权被转让时,即在债权被转让给一个受让人后,受让人将其转让给另一个新的受让人,依此类推,许多债权被转让。




在此期间,我们应该如何保护善意当事人的权益?具体处理方法与第一种情况相同;如果第一受让人是恶意的,但后继受让人是善意的,则后继受让人取得的债权是有效的;如果第一受让人是善意的,但后继受让人是恶意的,则该受让人取得的债权自恶意发生时起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