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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企业债务追讨简述继续性租金债权的诉讼时效

2023/4/20 23:04:59      点击:
现在社会中债权问题已经不是一个少见的问题了,我们时常会听人谈起相关的法律纠纷,如果我们对于相关法律条文不了解的话,我们就会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那么继续性租金债权的诉讼时效是怎样的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总结的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继续性租金债权的诉讼时效是怎样的

继续性租赁之债是同一笔债务的分期给付还是多个独立债务的定期给付,即属于分期给付之债还是定期给付之债。分期给付之债指某一债务发生后,当事人按照约定分期履行,起债务在订立合同时即产生。如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分期付款,此种债务具有同一性和整体性。



定期给付之债指当事人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持续定期发生的债务,同时该债务具有双务性,例如租金、工资、居民的水电煤等定期给付之债。

从定义就可以看出二者的区别是很明显的,体现在:一、是否为同一笔债务还是多笔独立债务,分期给付之债是在一笔总的债务下分期付款,债务的数目和性质是稳定的、已知的,最显著地例子如借款分期偿付,还款的数额和方式是预先已经约定好的。所以依据2000年10月26日最高法针对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分期偿还应如何计算诉讼时效期间的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将继续性租赁之债类推为借款合同之债,并依此来确定继续性租赁之债诉讼时效的起算是明显不合理的,关于2008年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施行《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很明显也是针对同一债务的分期履行,而继续性租赁之债,是未来不确定期间所发生的债务,无论是持续时间,还是租金的涨跌都是不能完全预见和约定的,所以同样不适用这一规定。二、分期给付之债、定期给付之债的债务性质也是不同的,分期给付之债是单务的给付之债,债权债务一旦成立就只剩下债务人的分期还款义务,而定期给付之债是双务性质的,债务人有定期给付的义务,同时债权人也有维持合同顺利履行的义务,如果债权人怠于履行义务,债务人有权拒绝给付,继续性租赁合同要求出租人在连续的租赁期间既要保证租赁物的实际效用又要保证租赁权的唯一性,很明显继续性租赁合同是双务合同,因此每一期租赁之债的产生都是一个独立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结果,而每一个独立的民事法律关系当然适用独立的诉讼时效。

从相关法律法规中也能发现,我国立法关于继续性租赁之债诉讼时效起算的规定也是偏向于将其归纳为定期给付之债,如《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满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另外,针对**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继续性租金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如何计算的请示》,2004年4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法函〔2004〕22号答复:“对分期履行合同的每一期债务发生争议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算。”可以看出,无论是人大立法,还是司法实践,都将继续性租赁之债作为定期给付之债。

总之,从上述分析中可以看出,继续性租赁合同具有长期性、不特定性、双务性的特点,将其产生的债务定位为定期给付之债,一方面有利于促使合同双方积极履行义务、及时主张权利;另一方面也符合市场经济灵活多变的特点。

同时,在制定法律法规以及如何运用法律法规的过程中,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是同等重要的,在西方法律思想中程序公正甚至大于实体公正,因为法律的威严以及一贯性比法律内容本身更重要,上述案例中的第一种观点,有其可取之处,如注重合同的信赖基础,着眼社会交易的稳定以及维护社会的公平,但针对某个特定案例,盲目滥用所谓的社会公平,从长远的角度、法治建设的角度来看是弊大于利的。